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全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9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起草了《泸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3872527@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泸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
附件:泸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7日
泸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全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9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逐步推开、审慎稳妥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切实发挥制度保障功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本辖区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等情况,牵头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组织管理工伤预防工作,监督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监管相关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工伤预防费规范使用,做好工伤预防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监管建设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建设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监管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情况,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督促、监管各行业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情况,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督促、监管各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各行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
市总工会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市和区、县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联席会议通报工伤认定、职业病报告和安全事故情况等信息,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在我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以内确定。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和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伤预防费收支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进行管理。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确定及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结果,在每年6月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告知。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组织根据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提出拟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间安排和绩效目标,按参保属地原则分别向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区县申报项目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形成意见后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重点工作,统筹拟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计划,报联席会议并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同时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式分为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和直接实施两种方式。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对标的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协议确定第三方机构。
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可以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按参保属地原则,由区县申报的项目,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选择的第三方机构或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执行;由市本级申报的项目,服务合同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服务协议和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属地原则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有效推进。
第五章 机构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有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2人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章 评估验收及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支付30%--50%预付款。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评估验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整理全市情况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实施完毕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评估验收,也可以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担验收评估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所有条件;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三)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经济学、心理学、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完善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达到绩效目标且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余款。结算时,须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或委托文件、服务机构资料、工伤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报告、员工培训签到表、回访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对未达到绩效目标、验收不合格的,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项目方案和合同规定,质量不高的,3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9〕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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