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2-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拟制了《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473277011@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70号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30-311675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
附件: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
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全额补助。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档次缴费的,对应的政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年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我市各区县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按确定的比例共同分担,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等扩权试点县由本级财政负担。
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代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自行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待遇确定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政府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为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等扩权试点县由本级财政负担。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中央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情况,提出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和省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发系数。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等扩权试点县由本级财政负担。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或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八)基金监督
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费,努力提高待遇水平。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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