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04年2月15日前被征地农转非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泸市人社发〔2023〕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04年2月15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21号)规定,参照《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泸市民发〔2023〕109号)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从2023年7月1日起,将我市2004年2月15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8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35元的基础上增加50元。提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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