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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核招聘办法》的通知

字体: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11-14 11:1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核招聘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核招聘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9



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核招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选才范围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招聘政策的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确保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招聘对象及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采取公开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其中紧缺特殊专业技术岗位或应聘区(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对学位的要求;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以及在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奖选手;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可考核招聘的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岗位空缺以及报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招聘计划内进行,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道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能力;

)符合有关公开考核招聘政策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符合相关回避规定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省和市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和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及与岗位无关的其他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根据工作实际,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取得编制部门同意使用编制意见的前提下,将所属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方案)和公告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公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过人事考试官网、党委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将通过备案的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包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明确的相关事项,且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报招聘计划和公告备案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网站上发布补充公告。

(三)资格审查和考核应聘人员按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不得委托考试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结合招聘岗位实际情况,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采取一定的方式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考核。其中,采取了面试考核方式的,面试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一般5人或7人,外派(聘)考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四)体检。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须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我省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除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五)考察。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2人及以上的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等方式,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据实出具考察材料,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公示。对于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拟聘人员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对因不合格、拟取消聘用资格或个人自愿放弃等原因导致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后出现的缺额,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按规定进行递补。

第九条 市、区(县)统一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含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发文收集招聘计划,制定、发布招聘公告,并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适当简化程序,采取双向选择、直接考的招聘方式,对经体检、考察合格的,通过人事考试官网、党委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具备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作为我市确需引进的相关领域顶尖人才、领军人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试用期考核办法,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聘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 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的相关回避规定。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工作纪律,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确保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平稳实施。

第十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全流程的监督指导,尤其是加强对公告发布、考核、公示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对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42日印发的《泸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核招聘办法(试行)》(泸市人社发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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