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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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异地养老保险转入,个人账户金额是否可以合并? | ||
| 写信人 | 李** | 写信日期 | 2026-07-17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写信内容 |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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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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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市社保局 | 办结日期 | 2026-07-22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你好!你通过部门信箱反映的“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合并”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7月21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你广东转入我地的参保缴费年限(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与你在泸州市江阳区的参保缴费年限完全重合。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42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均以职工身份重复缴费的,由本人选择保留一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清理同期其他关系。因此,你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合并。 泸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于7月21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你的来电,祝你生活愉快! 承办科室:保险关系转移管理科 联系电话:0830-3333757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年 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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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