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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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咨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相关政策 | ||
| 写信人 | 王** | 写信日期 | 2025-07-17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写信内容 |
你好,我父亲1965年9月出生的,户籍是江阳区况场街道的,今年满60岁了,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台后每年都参保缴费了的,只是交的是最低档。最近街道社保所说,可以选择一个较高的档次一次性补缴。 但是对于补缴后的领取条件、退费条件,父亲告诉我街道工作人员给他讲的政策是: 1.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月返还+基础养老金,这个基础养老金就固定为今年的163元,不跟随以后得国家、省、市政策进行上调,我想问下是这样的吗?申请退费方面: 2.若不幸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未领取完的,不给退费,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也没有。 我父亲本来是打算补缴的,但听了这个政策解释后,就不愿意交了。 我听了父亲给我讲的补缴后享受的政策也感觉不合理,所以向你们求证一下。盼请尽快回复,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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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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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25-07-18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政务热线咨询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相关政策”的问政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政府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适时调整。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泸州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金。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社保局 2025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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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电话回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