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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情况
标题 民私企(营企业)女职工的产假规定
写信人 杨** 写信日期 2025-06-10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写信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但文中第二条又已明确规定适用的单位性质。一是想知道此《条例》的延长生育假60天是否包含民营企业?二是如果此《条例》不适用民营企业的话,作为民营企业员工是否只能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只有98天产假?
    感谢答复。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日期 2025-06-11
回复内容

杨柳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民私企(营企业)女职工的产假规定”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6月11日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又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综上所述:女职工的正常产假为98天,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即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女职工的正常产假为158天。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于6月11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杨明泽

联系电话:3195889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办理方式 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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