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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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民私企(营企业)女职工的产假规定 | ||
写信人 | 杨** | 写信日期 | 2025-06-10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写信内容 |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但文中第二条又已明确规定适用的单位性质。一是想知道此《条例》的延长生育假60天是否包含民营企业?二是如果此《条例》不适用民营企业的话,作为民营企业员工是否只能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只有98天产假? 感谢答复。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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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25-06-11 |
回复内容 | 杨柳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民私企(营企业)女职工的产假规定”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6月11日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又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综上所述:女职工的正常产假为98天,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即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女职工的正常产假为158天。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于6月11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杨明泽 联系电话:3195889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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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电话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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