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人社规〔2026〕1号 关于印发《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泸州市财政局 |
关于印发《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
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2日
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
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购买服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5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川财规〔2022〕15号)、《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2号)、《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规〔2025〕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及我市范围内由市、县(区)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机关单位,将属于就业公共服务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服务成效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补助资金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服务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购买服务包含以下内容:就业指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人才服务、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辅助性服务、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服务、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服务、政府委托的其他就业公共服务。详见《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服务项目清单。
第六条 以下项目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就业公共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就业公共服务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补助资金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资金使用机关单位。
第八条 承接补助资金购买服务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向个人购买服务的,应当限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且确实适宜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用工。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具备特定条件的个人外,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购买的服务项目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流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其他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就业公共服务内容,在年初预算补助资金时同步提出全年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拟购买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资金预算、购买时间等内容,经购买主体单位党委(党组)会、办公会等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安排预算资金。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资金预算下达后,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购买服务项目或调整购买服务内容的,由购买主体“一事一议”按程序报批。
(二)组织实施采购。购买主体应依据项目预算资金下达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实施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其他服务项目采购按照购买主体单位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采购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内容、采购进度等信息,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三)签订购买合同。按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买服务合同。
(四)履约验收。承接单位应按照书面合同明确的内容,按时提供规定数量、质量的服务,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向购买主体提交履约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记录、成果报告或满意度证明材料等)。购买主体应当按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对于重大或者复杂的项目,按招投标程序要求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按实填报《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验收表》(附件2),并将验收结果反馈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购买主体提出申诉。购买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协商处理,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
(五) 资金拨付。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履约验收并确认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且对承接单位的履约情况确认合格时,由承接主体填写《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提交给购买主体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核拨付。未经有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部分),不得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购买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购买主体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履行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职责,做好预算、过程、验收、绩效、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一)加强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二)加强过程监管。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特别是法定事宜、程序和时限等规定。同时,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服务全过程开展跟踪监管,及时处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服务质效。
(三)加强验收监管。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及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支付款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和资金拨付。
(四)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充分反映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
(五)加强人员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对参与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加强对承接主体参与项目人员的监督,对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履职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依法参与竞标活动,履行合同事项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向购买主体移交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
2.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验收表
3.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1
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
类别序号 | 类别名称 | 项目序号 | 项目内容 | 备注 |
|---|---|---|---|---|
一 | 就业指导服务 | 1 | 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指导、生涯规划培训、讲座、沙龙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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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AI简历诊断提升、面试技巧培训等职业指导相关服务 | |||
3 | 协助组织开展职业指导师资班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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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助举办求职实训师资班、学员班 | |||
二 |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 5 |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务品牌培训)、创业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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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针对职业培训提供过程跟踪、监督和质效评估等服务,包含培训过程及训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等 |
| ||
7 | 协助举办职业培训成果展示交流活动 |
| ||
8 | 举办培训师资、技能评价专家队伍能力提升、教研交流等活动 |
| ||
三 | 创业指导服务 | 9 | 组织开展创业论坛、沙龙、巡诊、资源对接、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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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举办创业成果展、劳务品牌促进创业成果展等创业成果交流展示活动 |
| ||
四 | 人才服务 | 11 | 组织开展职业中介服务、举办公益性招聘、开展线上直播带岗等活动 |
|
12 | 协助组织开展市内外招才引智活动 |
| ||
13 | 举办各类人才(人力资源)供需对接、论坛、峰会、博览会等展示交流活动 |
| ||
14 | 协助开展高校毕业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整理 |
| ||
五 |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辅助性服务 | 15 | 开展就业专项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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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展就业创业、失业保险政策研究 |
| ||
17 | 开展就业创业、失业保险政策制定、绩效评价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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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协助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失业保险、人才引进等就业相关政策、服务、活动等宣传 |
| ||
六 | 公共就业信息服务 | 19 | 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就业失业状况监测调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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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收集分析用工信息、求职信息等就业创业服务需求信息 |
| ||
21 | 开展用工形势及裁员状况调查、分析和预警 |
| ||
七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服务 | 22 | 协助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调查、核实、修正并录入更新V3.O系统 |
|
23 | 协助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组织专场招聘活动、成建制输出转移就业等 |
| ||
24 | 协助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交流活动 |
| ||
25 | 开展农民工返乡状况调查、监测分析及预警 |
| ||
八 |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服务 | 26 | 协助组织全市重点产业链相关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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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政府委托的其他就业公共服务 | 27 | 协助开展线下就业创业服务站点(含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线上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及管理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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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协助开展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援助服务 |
| ||
29 | 协助开展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及监测服务 |
| ||
30 | 协助核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情况 |
| ||
31 | 协助组织开展就业公共服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
| ||
32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以购买服务的其他就业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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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
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验收表
采购单位(公章) |
| 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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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中标供应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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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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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内容(可另附表) |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效果 | 单价 | 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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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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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小组对上述项目验收意见 | ||||||||
验收组织过程基本情况:
供应商履约情况:
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签字: 年 月 日 | ||||||||
三、监督人员监督意见 | ||||||||
监督情况:
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验收情况的意见 | ||||||||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
基本就业创业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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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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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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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请拨付资金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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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拨付资金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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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内容由申报单位填写 | ||||
购买主体 审核意见 | 经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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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