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的温馨提示
关于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的温馨提示
为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防暑降温等工作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二、严格执行高温作业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在泸州市气象台发布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进行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
三、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面对极端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检查,通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方式,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同时,应及时向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带来的危害。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